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报检业务 第九条 报检企业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下列报检业务: 第十条 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委托人授权的代理报检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列明货物信息、具体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委托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 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检验检疫部门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