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报检业务 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报检业务 第十条 报检企业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口岸或者检验检疫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的报检业务。 自理报检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代为办理报检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