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公开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与地方政府以及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