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检疫:

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

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

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