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