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