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携带废旧物品,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