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中截留隔离的携带物的;
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中截留隔离的携带物的;
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