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

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规定禁止入境的;

其他应当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