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二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携带人提供的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应当在现场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合格且无需作进一步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或者其他检疫处理的,可以当场放行。 携带物与提交的检疫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单证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