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法予以截留:
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
需要作检疫处理的;
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不能提供的;
需要移交其他相关部门的。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依法截留的携带物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
需要做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的;
需要作检疫处理的;
需要作限期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的;
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单证,不能提供的;
需要移交其他相关部门的。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依法截留的携带物出具截留凭证,截留期限不超过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