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一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 第二十一条 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或者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境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指定口岸进出境,携带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进出口证明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