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的,可以携带入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