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检疫审批和许可 第七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禁止进境物入境的,必须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 第九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第十条 携带尸体、骸骨等出入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卫生检疫许可证。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