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检疫审批和许可 第七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和许可 第七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必须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携带前款规定之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