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人员拒绝、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