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