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伪造或者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