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中截留隔离的携带物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