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携带废旧物品,未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而擅自入境、出境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