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检疫放行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检疫放行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截留(包括暂时截留)后经检疫合格限期领取或者限期退回的携带物,逾期不领取或者出入境人员书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