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携带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
与所提交单证不符的;
未能提供相关有效单证而暂时截留的携带物,在截留期限内未能补交的;
经检疫(包括现场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卫生除害处理方法的;
入境动物超过限额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境的;
其他应当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的。
与所提交单证不符的;
未能提供相关有效单证而暂时截留的携带物,在截留期限内未能补交的;
经检疫(包括现场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卫生除害处理方法的;
入境动物超过限额的;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入境的;
其他应当予以限期退回或者作销毁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