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