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