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