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八章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 试验单位应当制定标准操作规程书面文件。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订应当经试验单位负责人批准。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分发、收回和销毁都应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九条 试验单位所属的各个部门应当能及时获得与其有关的最新版本标准操作规程。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学习掌握新制定或修订的标准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公开出版的标准、教科书、分析方法、论文和手册都可作为标准操作规程的补充材料。 第三十一条 试验中偏离标准操作规程的情况应当由试验项目负责人、试验分项负责人确认并书面记录。 第三十二条 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