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标准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标准操作规程的制定、修订和管理。

人员的任命、选用、变更和培训。

试验计划的编制和修订。

试验及试验计划的偏离。

质量保证人员应当开展的检查项目,检查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检查记录和报告。

被试物、对照物及样本的接收、识别、标记、领取、储存和处置。

仪器、材料和试剂:

仪器:购置、验收、使用、维护、检定/校准;

计算机系统:购置、验收、验证、操作、维护、安全、变更管理和备份;

材料、试剂:购置、验收、配制、标识、储存和处置。

记录、报告的生成、检索和储存:试验数据采集与分析(包括计算机系统的使用)、报告编写规则和存档办法、试验项目代码与索引系统的组成和使用。

试验体系:

试验体系房间的条件准备和环境要求;

试验体系的接收、转移、存放、特征特性、识别、分组和饲育培养管理程序;

试验小区中试验体系的定位和布置;

试验前期准备、试验过程观察和记录,异常、濒死或已死亡试验生物体的处理;

标本/样本的采集、识别和处置(包括尸检、生理生化检测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等)。

其他需要制定的标准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