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特征特性要求:

被试物、对照物和样本都应当有明确的标识;

对每个试验项目,应当掌握每批被试物和对照物的性状,包括批号、纯度、组成成分、浓度或其他特性等;

试验单位应当及时与委托方核实被试物性状;

了解被试物和对照物在储存和试验条件下的稳定性;

如果给药或施用被试物时需用助溶剂或溶媒,应当测定其在助溶剂或溶媒中的浓度、均匀性和稳定性;

除短期试验以外,所有试验的每批被试物均应当保留用于分析的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