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接收、领取、储存和处理要求:

有被试物、对照物和样本的性状描述、接收时间、有效期、接收数量和试验已用量等的记录;

建立被试物、对照物和样本的接收、领取和储存程序,保证均匀性和稳定性,防止污染或混淆;

储存容器上标明识别信息、有效期和特殊储存要求;

建立被试物和样本的处理程序,有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