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规则(2017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评审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技术评审按照本规则进行,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第三条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包括产品化学、药效、毒理学、残留和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四条
开展资料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组织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较大缺陷,或者人员及设施、设备与申请试验范围不匹配,或者试验报告和原始数据不…
第五条
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根据申请试验范围,开展现场检查。
第六条
现场检查前,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开展现场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第八条
现场检查单项评审结果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和“不适用”四类。
第九条
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条
所有单项评审结果为“符合”的,综合评审结果为“合格”。
第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综合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交《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报告、检查记录本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十四条
现场检查综合评审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根据农业部要求整改,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检查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偏离项目是否得到纠正,原因分析是否合理,纠正措施是否得当,并能预防类似问题不再发生。
第十六条
检查组根据申请人整改完成情况,填写《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整改情况意见表》,形成整改审查报告。整改不到位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现场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农业部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资料审查意见表
2.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偏离项目表
3.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现场检查综合评审意见表
4.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整改情况意见表
5.
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考核认定技术评审意见表
6.
农药登记试验范围和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