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假农药的;
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生产假农药的;
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