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