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