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