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综合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综合审查结论为合格:

所有审查项目未出现“不符合”;

所有项目审查结论为“建议改进”的总数不超过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