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告后,方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批结果及农药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公告、产业政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上公示。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 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略) 二、 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略) 三、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略) 四、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略) 五、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略) 六、 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略) 七、 农药生产年报表(略) 八、 农药原药来源证明文件格式(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