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