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

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