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变更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经贸委批准。
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原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提出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
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原农药生产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