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辩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声明,并向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补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刊登声明的报刊原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