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企业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辩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刊上刊登声明,并向省级经贸管理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补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刊登声明的报刊原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审核通过的,补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遗失补办申请表;
刊登声明的报刊原件;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