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经贸管理部门。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应当在45个有效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审查及产品抽样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