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经贸管理部门。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省级经贸管理部门应当在45个有效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审查及产品抽样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