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现场审查应当由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

申请本企业已有的相同剂型产品,前次现场审查结果2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