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六条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 第十六条 现场审查应当由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应当填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生产条件审查表》。 申请本企业已有的相同剂型产品,前次现场审查结果2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