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批准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申请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

药效试验报告;

毒性测定报告;

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国家统计局B201表);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来源证明;

分装产品的分装授权协议书;

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八)、(九)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九)、(十)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九)、(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分装企业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应当提交(一)、(二)、(三)、(六)、(七)、(十一)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