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产品有效成份确切;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产品及生产技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
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产品有效成份确切;
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
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产品及生产技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