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标签或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准公布。

申请者在领取重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时,应当交回原标签和说明书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