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标签或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准公布。 申请者在领取重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时,应当交回原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