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3个月后,农药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