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 农业部根据农药产品使用中出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