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的存货包括材料、农产品、工业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产品物资,在产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经办、审批等业务流程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存货入库时,应当办理清点验收手续,填写入库单,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存货领用或出库时,应当办理出库手续,填写领用单或出库单。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合作社应当明确销售、采购业务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按照章程规定办理销售、采购业务,及时做好销售、采购记录,严格销售和采购合同、出库和入库凭证、销售和采购发票、验收证明等核对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