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注:依法不低于60%,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___【注:依法不低于60%,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