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